豫1729环罚决字〔2024〕20号
新蔡县信达汽车维修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9MA450PMP12
地址: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月亮湾大道东侧(骏嘉服装院内)
经营者:王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新蔡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帮扶活动时,发现位于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月亮湾大道东侧(骏嘉服装院内)的新蔡县信达汽车维修服务站开展喷漆业务。你公司建设有一座烤漆房,安装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站在喷漆作业时,虽然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但是废气处理设施的UV光氧灯管镇流器部分不亮(共40个,其中21个不亮),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造成废气处理设置不能正常处理废气。喷漆时产生的有机废气影响周围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8月29日现场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2、2024年8月29日现场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3、2024年8月29日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以及经营人身份信息);4、现场示意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理位置情况);5、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共2页;6、危废转移合同和转移联单共11页;7、员工刷卡记录表1份2页(证明员工人数);8、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违法情况);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该维修站不需要办理手续情况);1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该维修站不需要办理手续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37号),责令你单位1、整修调漆房门;2、整修危废暂存间门,规范张贴危废张贴;3、及时整修UV光氧灯管镇流器灯管并保持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4年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问题:1、调漆房门已更换成铁门;2、危废暂存间门已更换成铁门并张贴危废标识;3、UV光氧灯管镇流器已更换,能正常亮起运行。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21号)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x[(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新蔡县信达汽车维修服务站不需要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根据现场示意图、租赁协议、危废转移合同和转移联单、员工刷卡记录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7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蔡县行政服务大厅我局新蔡分局办理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新蔡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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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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