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满足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现将出台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必要性、工作开展概况和成果及主要变化进行简要解读:
一、农村宅基地名词解释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出台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必要性
由于我县村民自建房管理比较薄弱,乱占耕地建房,沿路跑问题还时有发生,且“一户一宅”超标建设等问题比较严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75号)的规定,我县出台《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规定,用于指导我县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切实满足农村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三、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工作开展概况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75号)的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新蔡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后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政府常务会审查等环节。2024年7月,县政府印发了《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
(此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联系人:易云花,联系方式:0396-5950013)
相关文件链接: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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