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729环罚决字〔2024〕13号
郭庆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8197607190331
住址:新蔡县南湖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郭庆伟)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郭庆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郭庆伟)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你(郭庆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郭庆伟)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年5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郭庆伟)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根据现场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郭庆伟)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拟对你(郭庆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郭庆伟)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郭庆伟)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9000,代入公式:19000=10000+(100000-10000)x[(2/5)2+(12+12+12+12+12+12+12+12)/(52 x 8)]x 50%;最终裁量金额:19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玖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行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郭庆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DF下载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 |
备案/许可证编号:豫ICP备15030817号 网站标识码:4117290002 主办:新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6-5922157 单位地址:河南省新蔡县新正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