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
《新蔡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新蔡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是我县2023年度拟研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新蔡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反映我县实际情况,增强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25日前报县税务局。
联系人:杜春光
联系电话:0396-5999097
邮箱:swjsbyfs@163.com
附件:《新蔡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新蔡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缴目标范围
(一)征缴目标
通过宣传指导、集中入户登记、征缴,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全民参保登记缴费,今年的任务是以参保系统登记参保的人数为基数,实现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二)征缴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征收参保。
二、征缴方式、标准及资助政策
(一)征缴方式
1.集中征缴:由各村(居)委会集中进行征收,群众自愿缴纳。逾期未缴纳者,本年度不再办理补缴手续,将无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2.网络缴费:往年正常参保,且参保信息正确的人员(全额资助人员除外)可以使用豫事办、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本人或他人缴费,缴费后根据自身需要前往县税务局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票据。
(二)征缴标准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要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380元,国家财政补贴640元。
(三)资助政策
对特困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兜底人员)由县医保局全额资助。
对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免一人,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全额资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人员)进行全额征收,征缴结束后每人资助230元,由县医保局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进行全额征收,征缴结束后,对监测对象每人资助230元,由县医保局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对困境儿童进行全额征收,征缴结束后每人资助230元,由县医保局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参保资助对象在我县参保后每人只能享受一项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资助,未在我县参保的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文件精神不进行资助。2023年12月15日前,民政部门将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兜底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信息分类发送至县医保局;乡村振兴部门将监测对象发送至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指定账户。
三、征缴期限及步骤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每年9月至12月,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10月20日)。召开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和发送宣传单、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的征缴方案,对照2023年参保缴费人员底册,认真进行排查摸底,为开展续费和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21日-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精心组织,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全力以赴做好参保人员的医保费征缴工作及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同时要把握好参保政策,精准确定参保对象,避免重复参保、漏保、参保信息错误现象的发生。要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兜底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脱贫人员100%参保,筑牢基本医疗保障底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三)信息反馈阶段(12月16日前)。县医保局在征缴工作结束15日前配合税务部门及时将参保人员信息按村委分类反馈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对照反馈名单及时核对参保信息,督促未参保人员参保,确保全民参保、应保尽保。
(四)检查考评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照时间节点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率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定期通报。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齐抓共管、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指导各乡镇(街道)的征缴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监督、考核。
各乡镇(街道)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宣传等工作,统筹本乡镇(街道)财政、税务、卫生院、银行、民政、社保、计生等部门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兜底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台账、分村委建立征缴明细电子台账、监督征缴工作人员将征收的费款及时存入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县税务局作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部门,要及时做好征缴流程培训、费款报解、对账开票、信息传送,分乡镇(街道)建立征缴明细电子台账。
县医保局负责协调各乡镇(街道)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数据整理、后台数据传递、核实纠错、政策宣传和医保征缴奖惩等工作,及时向相关单位推送参保信息,及时拨付参保资助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校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宣传,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助力参保征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及时更新、推送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更新、推送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
县卫健体委负责统筹各卫生院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开展医保征缴工作,审核独生子女户减免名单,解释独生子女减免政策。
县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存储医保资金,将各乡镇(街道)每日缴存情况传递至县税务局。
县督查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度、资助资金拨付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适时进行通报。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责任追究。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免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集中开展参保登记及征缴工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任务不变、力度不减、按时完成。
(二)抓住时机,强化宣传。在集中征缴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县医保局、税务局要印制宣传页、征收公告,县融媒体中心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参与热情,掀起新一轮城乡居民参保热潮。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业务操作程序及基金征缴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出现搭车收费现象。征收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将收取的资金存放到税务待报解账户,严禁开设个人账户、乡镇(街道)对公账户存放资金,严禁挪用、坐支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对、报送参保人员信息,对于参保信息报送错误、导致参保人不能享受医疗报销待遇的,相关人员要及时与税务、医保部门联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由于征缴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交费群众未参保的,交费群众该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度“周通报”制度。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率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每周通报。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强化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集中征缴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征收进度快、信息质量高、参保率高的乡镇(街道)颁发先进集体奖。在2023年12月31前完成征缴工作任务98%的乡镇(街道),每参保1人奖励1元;对未达到98%的乡镇(街道),每少参保1人罚款1元。
在集中征缴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侵占医保资金等行为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搭车收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本实施方案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乡镇(街道)任务数
附件:1
各乡镇(街道)任务数
单位:元
序号 |
乡镇名称 |
任务数 |
任务金额 |
1 |
古吕街道 |
41304 |
15695520 |
2 |
今是街道 |
23917 |
9088460 |
3 |
李桥镇 |
29081 |
11050780 |
4 |
南湖街道 |
18608 |
7071040 |
5 |
陈店镇 |
33740 |
12821200 |
6 |
砖店镇 |
30269 |
11502220 |
7 |
涧头乡 |
56173 |
21345740 |
8 |
黄楼镇 |
39968 |
15187840 |
9 |
顿岗乡 |
41173 |
15645740 |
10 |
弥陀寺乡 |
40678 |
15457640 |
11 |
河坞乡 |
24380 |
9264400 |
12 |
月亮湾街道 |
21969 |
8348220 |
13 |
余店镇 |
65607 |
24930660 |
14 |
孙召镇 |
44157 |
16779660 |
15 |
关津乡 |
38749 |
14724620 |
16 |
宋岗乡 |
34658 |
13170040 |
17 |
栎城乡 |
46087 |
17513060 |
18 |
佛阁寺镇 |
40247 |
15293860 |
19 |
练村镇 |
55000 |
20900000 |
20 |
棠村镇 |
46322 |
17602360 |
21 |
韩集镇 |
49306 |
18736280 |
22 |
化庄乡 |
52593 |
19985340 |
23 |
龙口镇 |
49797 |
18922860 |
24 |
杨庄户乡 |
34663 |
13171940 |
25 |
合计 |
958446 |
364209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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