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 星期日
新蔡县公安局关于对精简公章刻制要件有关事项的公示
浏览次数:708 投稿:zHM 来源:新蔡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2-0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刻制公章提供便利化服务,根据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精简公章刻制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20】325号),现对精简公章刻制要件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一、新刻公章证明材料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1、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批文或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群团组织、工会

1、有关机构或上级组织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单位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事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法人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企业分支机构

1、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个体工商户

1、本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单位、组织的部门章和专用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刻制公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信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印章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委托书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

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宗教组织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基金会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四)村民(居民)委员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五)律师事务所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六)外地机构组织驻本地办事机构

1、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七)解放军、武警部队

1、部队司令部(军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部队负责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部队经办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八)社会临时活动组织

1、主办单位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更换公章证明材料

(一)法定名称变更更换公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变更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法定名称后的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非独立法人的公司或企业应出具出资人决议书;

7、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失重新刻制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 若不能到现场的,被委托人(经办人)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现场出具承诺书;

2、企业需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企业基本信息》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被抢、被盗等重新刻制公章

1、报案证明(受案回执)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若不能到现场的,被委托人(经办人)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现场出具承诺书;

3、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损坏重新刻制公章

1、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

2、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交旧章领新章。

注意事项

1、用章户提供的批文(批复)、登记证照、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提交的公章刻制证明,须写明刻制公章的全称(包括章面刊刻的中英文、数字、符号等印文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字(印)迹清晰,不可涂改、增删内容,用蓝、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

3、公章刻制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身份证明须正反两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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