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蔡县委 新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东西合作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7年5月22日)
新发〔2007〕15号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新发〔2007〕15号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用地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新蔡县工业集中区的,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给投资者。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强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出让。
县政府负责工业集中区的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信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水道、平整土地),路、水、电、电信、电视、排污主管道(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自行负责,并允许企业打自备井,免收水资源费。
(二)税收
1、凡在我县从事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暂免征所得税。
2、凡在我县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凡在我县所兴办的企业是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
4、凡在我县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
5、凡在我县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凡在我县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7、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性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
凡在新蔡县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可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我县经济拉动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新办企业所需员工,根据企业需要,由政府帮助企业招收并出资培训。
(四)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投资新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县级政府无权免收的之外,其它属地方收费部分的一律免收。
第二条 对企业纳税大户及引资者进行奖励
1、对年新增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5%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l0万元) 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10%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新增纳税额的l5%进行奖励。
2、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1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3、凡当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4、凡当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5、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6、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4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7、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两个以上奖励小汽车条件的,奖励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8、凡当年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7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
9、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差供事业单位工作。
10、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法人,可授予“新蔡 功臣”荣誉称号。
11、对年纳税额居全县前三名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法人,可享受政府特殊奖励,奖励分别为每月l500元、1000元、500元,享受期限为自获得纳税前三名称号的次年1月至12月共12个月,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放。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按照“简化手续,方便投资,依法审核,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推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即投资者不与任何审批职能部门接触,由企业引进单位和引资人员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一切证照;征用土地不与农民接触,由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员全程代办,为外来客商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二)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政府成立新蔡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做好投资者投诉受理的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引资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办理。
(三)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悬挂标牌,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治安承包。
1、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除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每月的1日至25日为企业宁静工作日,必须进行的检查和收费,时间统一安排在每月的25日以后,检查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经县优化办审核,报县长审批后,方可依照程序进行检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强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报县优化办立案查处。
2、对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优化办会同有关执收部门,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核定收费项目和最低标准后,以县优化办名义出具收费明白卡并通知企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核定收费标准将规费直接交到行政服务大厅收费窗口。实行绿卡制度。县政府对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不经县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有绿卡的外商进行检查和处罚,对于持有绿卡的投资者,其乘座的车辆在我县境内只纠章不罚款。对于发生在企业的“四乱”行为,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驻纪发〔2004〕9号)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党政纪责任。凡发生一次面向企业“四乱”的,对该单位和部门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在全县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三次的县管单位和部门,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建议给予人事调整。
(四)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政法部门要着力协调解决因征地、用工、污染等诱发的各种纠纷,对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害一方的地痞、无赖、地霸,敲诈勒索、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以及威胁、伤害企业经营者或客商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
(五)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条件
l、凡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高、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提名推荐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为支持企业发展,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选派副科级以上干部到规模较大的企业挂职锻炼,搞好协调服务。
3、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需要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县的,县公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其子女可安排到重点学校入托、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4、县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中心,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较好、市场前景广的企业,使之尽快发展成为我县的企业骨干。
第四条 县内投资者新办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前颁布施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