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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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黄楼镇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585 投稿:zHM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0
新蔡县黄楼镇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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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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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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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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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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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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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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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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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4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5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6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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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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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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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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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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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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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生态环境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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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罚





1.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2.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黄楼供电所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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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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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黄楼供电所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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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六)应被纳入计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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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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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5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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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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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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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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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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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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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8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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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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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29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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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0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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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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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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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1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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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2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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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水源、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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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34 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泻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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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5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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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6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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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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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7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生态环境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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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8 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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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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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9 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泻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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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40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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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41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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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42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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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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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3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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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4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七十二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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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5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
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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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公布,自2008年7月22日修订并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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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公布,自2008年7月22日修订并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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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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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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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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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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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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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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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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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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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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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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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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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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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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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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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59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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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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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61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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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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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62 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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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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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此行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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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4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四条第七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2.《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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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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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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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65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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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66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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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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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7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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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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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8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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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69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或改变绿地用途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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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0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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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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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1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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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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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2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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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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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4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5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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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6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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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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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7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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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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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8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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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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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9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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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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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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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80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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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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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1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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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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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2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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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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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3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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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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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4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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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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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5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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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6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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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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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7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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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8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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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9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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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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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0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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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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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1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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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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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2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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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3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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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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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4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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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5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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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6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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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7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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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8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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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9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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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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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00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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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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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01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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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2 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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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3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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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04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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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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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05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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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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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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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7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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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8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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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9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0 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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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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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1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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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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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2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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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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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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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4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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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5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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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6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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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7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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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综合执法队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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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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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19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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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0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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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1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损害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但已造成损害的,或者经营的假劣农药数量较大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但已造成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经营的假劣农药数量巨大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下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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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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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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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3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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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4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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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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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5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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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5785860                        投诉机构:     黄楼镇纪委           投诉电话:0396-5785860
受理地点:黄楼镇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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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26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07月01日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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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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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27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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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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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28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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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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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9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四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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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0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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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1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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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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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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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3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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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4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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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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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6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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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7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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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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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8 旅游区(点)未设置地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旅游区(点)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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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39 旅游区(点)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时段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经营者未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服制进入等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告知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法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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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受理、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河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立案 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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