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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2074 投稿:zHM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4

 

 

 

 

新政〔2020〕62号

 

 

新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坚决遏制我县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服务类及工矿、仓储、商服产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守牢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红线,现就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管理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构建部门协同配合共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二、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约束。牢固树立“依规用地”意识,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土地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范围,严把项目用地审批关,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杜绝项目随意选址,任何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农村建房许可管理,确保乡村建设按规划实施。将用途管制扩展到所有国土空间,构建覆盖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

(二)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私人会所、别墅、餐饮娱乐及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或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或将设施农用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经营的,一律退房还地,恢复农业生产。对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三、坚持耕地严保严管,打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硬仗

(一)严格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规定的重大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程序补划。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的要求,对于不能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不得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整治力度,有序推进宜耕后备资源开发。

四、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新批宅基地建房。

(二)依法严厉打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针对《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列举了8类典型情形: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符合规定的重大项目批准占用外,任何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生建设。一旦发现坚决拆除复耕恢复原用途,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法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属于明令禁止行为。对于多占和强占耕地建房坚决拆除复耕恢复原用途。一般占用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对于违法违规的建房坚决拆除复耕恢复原用途。对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旦违规发生非农业建设坚决拆除复耕恢复原用途。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所有涉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按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处理。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超出规定面积,坚决拆除复耕恢复原用途。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将按照违法违纪移交纪委处理相关责任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办理。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规定的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对新增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拆除,该没收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扣减乡镇增减挂钩指标。对于新发现新发生的一切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包括农民建房、乡镇企业、公益设施、机关团体、扶贫项目、小散乱污、以租代征及巧立名目违法建设等,除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所要求的整改措施整改以及处罚到位外,还要按照占地面积扣减乡镇增减挂钩指标,其中,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占一扣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拆除后仍按照“占一扣二”的方式进行扣减。其中,4个街道办事处违法占地,按照当年度县政府下达补充耕地指标款标准扣减其工作经费。

五、从严落实土地管理责任,构筑共同治理责任体系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坚决克服和纠正重发展、轻保护的惯性思维,坚决克服和纠正先违法占地、后补办手续的落后观念。

(二)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共同治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新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蔡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9〕53号)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任务到片,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强化督导问责。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在全县建立三级网格,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包村干部、村委会为辖区内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的第一责任人。凡发现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一宗,未及时报告、制止的,村支部书记撤职处理,给予包村班子成员、包村乡干部、国土资源所包片人员党政纪处分。凡发现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两宗,未及时报告、制止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给予包片班子成员、分管副职、国土所长、监察大队包乡监察员党政纪处分。凡发现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三宗及以上,未及时报告、制止的,除给予以上人员处理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免职并给予党政纪处分,乡镇(街道)包片班子成员、分管副职、国土所所长、监察大队包乡中队长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县纪委监委要全程介入,对新增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要坚决移送纪委监委,对于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不到位,故意隐瞒、漏报、包庇、纵容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对相关人员追责处理到位。

(三)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蔡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19〕36号)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综合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每年组织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跟踪问效。根据考核结果,县政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20年8月5日

 

 

 

 

 

 

 

 

 

 

 

 

 

 

 

 

 

 

 

 

 

 

                                                       

  新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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